政策法规解读 GB 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九)
电气设计
11 电气设计
11.1配电
11.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确定。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宜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11.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置在医药净区域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1.1.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医药清净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和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加盖暗装配电箱及插座箱。医药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功率较大的设备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11.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配电线路宜按生产区域设置配电回路。
11.1.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通风系统的配电线路宜根据不同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
1.1.7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管材应采用非燃烧体。医药洁净室内连接至设备的电线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明敷时,则电气线路保护管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环境的材料,接地线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11.8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11.2照明
11.2.1药品生产区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当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来用其他光源。
11.2.2药品生产区内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密封良好、表面易于清洁消毒的照明灯具;
11.2.3医药洁净室内的照明灯具可采用吸顶明装或嵌入顶棚安装的方式,灯具与顶棚之间应密封可靠,密封材料应能耐受洁净室的日常清洁和消毒。灯具的检修和更换应避免对洁净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需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的房间,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房间外。
11.2.4医药洁净室应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设置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要求。
11.2.5医药洁净室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2.6有爆炸危险的医药洁净室,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除满足洁净室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2.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11.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硫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在消防救援窗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11.2. 9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技术火层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
11.3通信
11.3.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医药洁净室内应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11.3.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11.3.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报警器 。
11.3.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1.3.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11.3.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50166等的有关规定。医药洁净室内火灾报警联动控制消防设备应采用两个独立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实施联动触发。
11.3.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可燃、助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 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 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凤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11.4静电防护及接地
11.4.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1.4.2医药洁净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1×10~5Ω·cm~1.1×10^12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 Ω ·cm~1.0×10^11 Ω ·cm;
3.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1.0×105Ω·cm~1.0×10~9Ω·cm 。
11.4.3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4.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联结的规定。
11.4.6接地系统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来源∶www.iwuchen.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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