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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 GB 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三)
发布日期:2021-04-06 10:47

政策法规解读 GB 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三)

 

工艺设计

 

5工艺设计
 
5.1工艺布局
 
5.1.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工艺布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应满足药品生产工艺的要求; 
2.应满足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
 
5.1.2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污染,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对在生产过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
2.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入医药洁净室前的净化用室和设施。
3.医药洁净室内工艺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生产和储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4.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设置。电梯不宜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当工艺需要必须在医药洁净室内设置物料垂直输送的装置时,则应采取措施确保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受影响,并避免交叉污染。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物料传递路线应符合工艺生产流程需要,短捷顺畅。
 
5.1.3在符合工艺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综合协调。
 
5.1.4医药洁净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级别高的医药洁净室宜靠近空调机房布置,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工序和医药洁净室的布置宜相对集中;
2.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医药洁净室之间的人员出入和物料传送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5.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宜靠近生产区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区域。存放区域内宜设置待验区和合格品区,也可采取控制物料待检和合格状态的措施。不合格品应设置专区存放。
 
5.1.6高致敏性药品(青霉素类)、生物制品(如卡介苗类和结核菌素类)、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其生产设施和设备应专用。
 
5.1.7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生产区必须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5.1.8炭疽杄菌、肉毒梭状芽孢杄菌、破伤风梭状芽孢杄菌应使用专用生产设施生产。
 
5.1.9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生产区应使用专用生产设施。特殊情况下,当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
 
5.1.10下列药品生产区之间应分开布置∶
1.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和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2.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3.原料药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5.1.11下列生物制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区域内加工和灌装 
1.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2.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3.强毒制品与非强毒制品;
4.死毒制品与活毒制品; 
5.脱毒前制品与脱毒后制品; 
6.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7.不同种类的人血液制品; 
8.预防类与治疗类制品。
 
5.1.12原辅料取样区应单独设置,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相同。无菌物料的取样应满足无菌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设置相应的物料和人员净化用室。特殊药品的取样区应专用。 
 
5.1.13原辅料称量室应专门设计,产尘量大的称量操作应具有粉尘控制的措施。称量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环境相同。
 
5.1.14直接接触物料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洗间应单独设置,清洗间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应低于D级。空气洁净度为A/B级的医药洁净室内不得设置清洗间。
2.不便移动的设备应设置在线清洗、在线灭菌设施。A/B级医药洁净室内的在线清洗、在线灭菌设施的下水及蒸汽凝水必须排出本区域外。
3.清洗后的物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的条件下存放。A/B级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物品清洗后应及时灭菌,灭菌后的存放应保证其无菌状态不被破坏。
 
5.1.15医药洁净室的清洁工具洗涤、存放应设置单独的房间,其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应低于D级。A/B级医药洁净室内不应设置清洁工具的洗涤间,清洁工具不宜在A/B级医药洁净室内存放,在A/B级区域内存放的清洁工具必须经过灭菌处理。
 
5.1.16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衣间宜单独设置。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应低于D级;
2.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
 3.A/B级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工作服洗涤干燥后,宜在A级送风保护下整理,并及时灭菌。
 
5.1.17无菌生产洁净室应专用于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药品的生产,不应用于其他药品的生产。 
 
5.1.18无菌生产洁净室应根据无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核心生产区并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生产过程受到污染。
 
5.1.19无菌生产洁净室的人流、物流设计必须合理,减少不必要的交叉影响。无菌生产洁净室内不应设置与无菌生产无关的房间。
 
5.1.20无菌生产洁净室应设置物品传递的通道。传入无菌生产洁净室的物品应有灭菌和消毒设施。 
 
5.1.21无菌生产洁净室内不应设置地漏和水斗。无菌生产洁净室所用的水应经过灭菌处理。无菌生产洁净室内的设备/器具使用完毕后应移出本区域清洗,并经过灭菌后进入。采用在线清洗在线消毒的生产设备,其下水/凝水应直接排出无菌生产洁净室外。
 
5.1.22无菌生产洁净室内设备通气口应设置除菌过滤器。灭菌产生的水蒸气应排出无菌生产洁净室。 
 
5.1.23无菌生产洁净室应设置环境消毒/灭菌设施.以降低环境的微生物负荷。无菌生产洁净室内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经过灭菌/除菌处理。
 
5.1.24无菌生产洁净室的净化更衣设施应满足本标准第5.2.2条、第5.2.4条的要求。 
 
5.1.25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无菌检查、微生物检查、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和阳性对照实验室等应分开设置。 
2.各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菌检查实验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单向流洁净区域完成,或在D级背景下的隔离器中进行; 
2)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应在D级背景下的B级单向流洁净区域进行;
3)阳性对照试验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试验应根据所处理对象的危害程度分类及其生物安全要求,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
4)各微生物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空气洁净度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并应有效避免互相干扰;
有特殊要求的分析仪器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并有相应的措施。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并应具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和动物专用通道。 
 
5.1.2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5.2人员净化
 
5.2.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药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医药洁净室的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
2.人员净化用室应设置存雨具、换鞋、存外衣、洗手、更换洁净工作服等设施。 3.盥洗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但不得对药品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5.2.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净化用室入口处应设置净鞋设施
2.存外衣区域应单独设置,存衣柜应根据设计人数每人一柜
3.人员净化用室应按气锁设计,脱外衣和穿洁净衣的区域应分开。必要时,可将进入和离开医药洁净衣间分开设置
4.人员净化用室的空气净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9.2.13条的规定。
5.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且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6.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某些甾体药品、高活性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药品的人员净化用室,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被人体带出人员净化用室的措施.
 
5.2.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面积,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要求和工作人员数量确定。
 
5.2.4医药洁净室的人员净化用室的设置宜按图5.2.4-1、图5.2.4-2的程序设计 ;
 
5.3物料净化
 
5.3.1医药洁净室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口,应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
 
5.3.2进入无菌生产洁净室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在出入口设置供物料、物品灭菌用的灭菌室和灭菌设施。
 
5.3.3物料清洁室或灭菌室与医药洁净室之间应设置气锁或传递柜。气锁的静态净化级别应与其相邻高级别医药洁净室一致。
 
5.3.4传递柜应密闭良好,并应易于清洁。两边的传递门应有防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传递柜的尺寸和结构应满足传递物品的要求。传送至无菌生产洁净室的传递柜应有相应的净化设施。
 
5.3.5医药洁净室产生的废弃物应有传出通道。易产生污染的废弃物应设置单独的出口。具有活性或毒性的生物废弃物应灭活后传出。 
 
5.4工艺用水
 
5. 4.1饮用水的制备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2.饮用水的储存和输送应符合本标准第10.2.1条和第10.2.2条的规定。 
 
5.4.2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纯化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纯化水标准的规定。
2.用于纯化水储存和输送的储罐、管道、管件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易于消毒,并应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纯化水的材料。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过滤器。
3.纯化水输送管道系统宜采取循环方式。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水滞留和不易清洁的死角。循环干管的回水流速不宜小于1m/s,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宜大于支管管径的3倍。纯化水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使用点。
4.纯化水储存和输送系统应有清洗和消毒措施。 
 
5.4.3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射用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注射用水标准的规定。
2.用于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耐高温灭菌,并应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不锈钢管或其他不污染注射用水的材料。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过滤器。
3.注射用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水滞留和不易清洁的死角。循环干管的回水流速不应小于1m/s,循环温度可保持在70℃以上,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宜大于支管管径的3倍。注射用水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使用点。
4.注射用水储存和输送系统应设置在线清洗、在线消毒设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来源∶www.iwuchen.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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